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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1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1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1)65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基金运营的实绩,现就2001年补充保险的收益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末的补充保险基金在2001年运营增值后的收益分配率为5.06%。收益额的计算公式为:

  2000年末补充保险单位帐户储存额×5.06%。

  二、2001年当年补充保险各月净缴纳额收益分配率为: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收益率% 4.25  3.44  2.90 2.32  1.78 1.35 1.04 0.85 0.67 0.47  0.28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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