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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等大集体企业职工实施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等大集体企业职工实施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沪劳[1978]生创字第246号 1978年11月17日)


市手工、仪表、轻工、商一、商二、粮食、房地、城建、公用、物资、交通、海运局,市供销社、总工会,各区(县)劳动局、工会:

  本市手工业合作工厂和其他区、县、局所属大集体企业,已具有一定规模,劳动生产率较高,为国家提供的积累也较多,供、产、销和劳动工资已纳入计划。职工的福利费提取比例和列支,都已按国营企业办法办理。现经市革命委员会同意,一般可以实施国家劳动保险待遇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手工业合作工厂,从今年七月份起实施劳动保险待遇。

  职工到医院看病的挂号费,仍由职工本人自理。

  二、其他区、县、局所属大集体企业,凡经济条件许可的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向市劳动局备案,也可从今年七月份起实施劳动保险待遇。职工到医院看病的挂号费,仍由本人自理。经济条件不许可的,暂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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