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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失效]

  2.关于不予认定的范围
  (1)新开办企业或转制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又无新的经营业务和生产场所,企业经营项目和主办、扶办单位业务雷同;
  (2)高科技、投资管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
  (3)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金融保险证券企业;
  (4)专门经营高消费项目的企业;
  (5)舞厅、卡拉0K、带有卡拉0K或KTV包房的餐厅、带有娱乐项目的浴场或浴室、游戏活动经营场所及其他特殊行业;
  (6)专门从事国际贸易和业务代理项目的企业;
  (7)各类中介和咨询机构;
  (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3.关于安置比例的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统计口径,为便于理解和操作,对劳服企业安置比例计算口径、公式作如下具体解释:
  (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对象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的。当年安置对象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对象比例=当年安置对象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对象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对象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20%以上的。当年安置对象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对象比例=当年安置对象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额×100%
  上述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企业工作,由该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合同制职工,扶持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务人员及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的外来劳动力。
  4.关于申报认定应提供的安置对象证明
  安置对象的有关证明包括如下:
  (1)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协保”人员一律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工录用记载的《劳动手册》(原件)和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2)“农转非”人员须提供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征地吸劳有关批文、区县征地劳动力调配介绍信、征地劳动力人员名册(须有征地吸劳单位、区劳动局、区公安局印鉴)及劳动合同。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安置比例确认
  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在原有从业人员的基础上(以历年年检中减免税期间年平均人数最高一年人数为基数,原从业人员基数不得减少,对人员变动减少的,必须要用新进人员补足原基数后再计算)当年又新安置失业人员、下岗富余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可申请当年新安置比例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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