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富余人员”,是指国有、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实行关停并转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转换职能、精简机构中分流下来的,并持有《劳动手册》的人员;
3.“协保”人员,是指与原企业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持有加盖“协保”《劳动手册》的人员;
4.“农转非”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征用农村土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后需安置就业的人员;
5.初高中毕业生;
6.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三、申报认定的程序和手续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或原有企业,申请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时,应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将下列文件和证明一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其中属安置对象的(录用安置的合同期限均需一年以上)应提供《劳动手册》和上海市职工录用证明;
5.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验资报告、验资证明、验资证明表及股东出资金额名册等有关证明;
6.《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核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同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核)部门。
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核)部门对所受理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三)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作出给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答复。
(四)经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编号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
(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存续期间当年新安置比例确认(申报程序同认定),应由企业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安置比例确认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与该企业上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并,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六)对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手续的单位,应及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