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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各分局到市场监督处领取加盖市局公章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

  (七)我局在网站上发布《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告》的同时,将公告内容发送至相关分局,分局按照公告内容制发证书。

  (八)GSP认证的许可办理工作暂不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

  (九)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GSP认证的企业,各分局应按照我局《关于严格执行GSP认证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京药监市[2006]30号)的规定执行。

  (十)各分局GSP跟踪检查,应依照《药品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评定。重点检查认证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统一填写《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记录》(附件2);制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整改通知书》(附件3)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不合格通知书》(附件4)。

  三、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开展企业监督信息公示试点

  针对目前药品市场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各分局结合药品抽验、日常监督检查和GSP跟踪检查等项工作,从即日起至2006年10月,重点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中以下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一)进货途径不清,不能提供合法进货票据的。

  (二)销售渠道不明,进货量、销售量和库存量无法对应的。

  请各分局汇总辖区专项检查中不合格企业的情况,填写《不合格企业信息公示汇总表》(附件5),于2006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市场监督处。原则上每个分局至少报送二至三条信息。如无上述违法行为的,可填报辖区内其它违法情节较严重的企业信息。我局将于年底前在局网站上开辟专栏予以公示。

  四、档案管理

  根据我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档案权限划分意见>的通知》(京药监发[2006] 31号)的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GSP认证档案管理工作由各分局负责,GSP认证材料各分局到市场监督处领取。

  附件:1、北京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计表

  2、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记录(略)

  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整改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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