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所属医疗机构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对不属于新增项目的,应将初审意见和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对属于新增项目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初审后应就服务价格提出建议,并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及医疗机构有关申报资料。
六、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见附件);
2、购买仪器设备、辅助耗材、试剂等的原始票据复印件;
3、诊疗规范,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规范中文名称(包括项目简称和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4、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新药证书”;
5、市(州)级及以上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6、国家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7、国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的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
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对各市、州及省管医疗机构上报的有关资料(每年4月和10月)进行集中审核。省卫生厅根据各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推荐材料进行项目认定;经认定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由省物价局对其服务成本进行监审后会同省卫生厅(每年6月和12月)制定试行价格明确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并发文试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八、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亦须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申报,经认定属于新增医疗项目的,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发文试行,其服务价格由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九、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应停止执行:
1、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
2、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
3、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开展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