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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川价发〔2006〕190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鼓励医疗技术进步,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审批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凡发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其申报审批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暂行)》中尚未列入但医疗机构为提高诊疗水平,经临床验证效果明显确需增加并单独制定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并能体现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

  四、以下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项目:

  1、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2、《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已有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3、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

  4、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逐渐淘汰的项目。

  5、疗效不确切,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的项目;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6、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五、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申报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申请,由实施该项目的医疗机构向市、州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及中央驻川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直接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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