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御火灾综合能力
(一)加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城乡专项消防规划。要依法严把规划审批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审批。要及时摸清本地公共消防设施情况,对公共消防站、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最低标准的,要制定整改规划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达标。2006年,巢湖、池州2市,岳西等22个尚未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县和省政府确定的200个中心建制镇,必须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其余建制镇完成率达到50%以上,2007年全部完成,并要制订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分步实施。要将乡村消防规划作为新农村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在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07年,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等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85%,其他市不得低于75%。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当地政府要向省政府上报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的书面说明。
(二)加强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把城镇消防站建设纳入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使消防站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从2006年开始,力争用5年的时间新建167个消防站,使全省消防站总数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的288个。省有关部门要抓紧规划建设省消防灭火救援中心。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消防培训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因地制宜,逐步建设。要按照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和灭火救援装备的长效保障机制,健全消防装备投入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体系。要根据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任务的拓展,为其配置必需的个人防护、防化洗消、防爆处置、侦检堵漏、野外作业、动力机械等装备。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要根据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我省消防业务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2007-2010年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级(包括中心镇)消防装备建设。力争到2010年,实现所有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三)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重点整治公众聚集和易燃易爆等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场所的火灾隐患,认真解决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城中村”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力度。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当地政府必须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明确的同意与否的决定,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逾期视为同意。要实行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承诺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一次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并报自查自改承诺书。逐步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进一步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