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地要抓紧制定“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年初,县级以上政府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要继续充实和加强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作用。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大力发展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协调发展。
(二)坚持各负其责,依法加强监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质监、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文化、卫生、商务、旅游、人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宾馆、饭店、地下空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等为重点,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抓好行政审批、审核、审查等环节与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衔接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消防安全条件、标准的,按照《
行政许可法》及《意见》要求,不得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定期检查考评。省、市、县政府层层与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四)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等活动。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和消防夏令营、少年消防警校等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对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官兵深入企业、社区、学校、村镇等,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培训和逃生自救演练;司法、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每月至少免费刊登、播放一次消防公益广告、字幕,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许可的培训机构,可面向社会开展消防人员职业培训。省公安消防部门会同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对消防人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消防管理人员、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在上岗前得到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