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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四)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C1+X2/C2+…+Xn/Cn)÷N,其中,X1…Xn为本人首次缴费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C1…Cn为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另发给调节金。
  月基本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 + 调节金(2006-2010年)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1991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91/C91+X92/C92+…+Xn/Cn)÷N
  其中,1991-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与1991-1995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的比值取指数。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安徽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劳险字〔1997〕第151号)规定的岗位工资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企业职工实行工资性补贴的通知》(劳资字〔1996〕42号)规定的工资性补贴。统标补贴是指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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