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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自本决定实施起2年内,应主动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原则上为从补缴之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费率为单位20%、个人8%。补缴时间以不影响个人账户建立为前提,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 1996年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时起补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本《决定》实施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
  四、加强基金征缴与监管
  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为20%,目前高于20%的地区要逐步降低比例,最终达到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每年要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偿。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 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在5年内缴费基数达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稽核与监察,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对拒报、瞒报和少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大企业欠费的清缴力度,确保应缴尽缴。企业破产、改组、改制时,要保证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要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保障基金安全。
  五、调整和做实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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