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意见


  (五)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前,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做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六)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做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三、几点要求

  (一)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二)规划审批机关要高度重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不予受理和审批,从源头上预防因规划的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行政监察部门要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的监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监察和追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不作为、弄虚作假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范围(试行)

  2.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具体范围(试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1
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范围
(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一)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二)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三)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一)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二)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一)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二)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