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6〕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
《环评法》),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从规划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综合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
(一)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三)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可由规划编制单位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写。
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
(一)市直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时,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该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规划编制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写。
(四)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或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