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市天姿职业培训学校增加培训项目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6〕445号)
广州市天姿职业培训学校:
你校《关于增加美甲师培训项目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9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增设培训项目:美甲师,级别:五、四、三级。
有关职业资格鉴定事宜,请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有关变更事宜,请到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办公室(设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