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非节能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采暖收费应给予10-20%的优惠;对新建达到节能标准、但仍按面积收费的建筑,其采暖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收10-20%。
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节能建筑和供热计量收费政策,研究对新建建筑推广“四节”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节能示范突出的项目单位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贴息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和研究用于建筑节能的新型材料,对在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改革奖项评审办法,把执行“四节”作为各类奖项评审的重要内容。
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行为,对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施工规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部令)规定进行处罚。
5、加强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按照建设部的部署,以工程为载体,继续在全省建设行业实施“甘肃省建筑节能”、“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从中择优推荐建设部“建筑节能”、“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要求全省各地区每年都要确立1-2个“建筑节能”、“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通过试点示范工程引领技术方向。
6、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力度
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监管。规范监管行为,规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审查、监管等工作程序和要点,依法监管并严格执法,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专项备案登记表》制度,并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化。
7、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
开展广泛持久的群众性宣传工作,不断扩大建筑节能的宣传范围,由城镇向农村扩展,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并编制教材,在大专院校建筑和相关专业开设节能的选修课。组织建筑节能讲师团与当地主管部门相结合,在全省各地区举办巡回讲座。
8、开展建筑节能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积极寻求国际、国内合作伙伴,引进、生产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材料;建设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联合举办建筑节能研讨会等。重视企业与用户的实际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