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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甘建科[2006]29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已经编制完成,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
甘肃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

  为使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取得较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通知》及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部令)、《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建科[2005]9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编制了《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建筑节能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一)拓展了建筑节能工作的新局面
  1、制定政策法规,指导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第76号部令,编制下发了《甘肃省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了《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第9号政府令);兰州市政府颁布了《兰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办法》(第7号政府令);甘肃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联合出台了《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关于对节能建筑采暖费给予适当优惠的意见》,使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2、建筑节能管理措施得到落实和强化。以兰州市等省辖市为重点,全面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逐步向其它城市推开。各设计单位均能按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能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规定审查,在大、中城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基本能够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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