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重点安置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同时,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对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的职业康复和就业训练。有关部门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等方面给予照顾,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对此类机构、工场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所需建设资金。
对在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就业的残疾人,可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方面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4.要把城镇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助残亭”、“爱心亭”等残疾人专营的服务亭和残疾人就业一条街等,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拟建的,要选好地点和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批准,提供方便。需要拆迁的,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残联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等,要首先协调解决好残疾人的经营场所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三)鼓励各类小型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的期限内,按实际安排残疾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与劳动合同年限一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办理;其他残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新建各类商贸市场,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摊位给失业残疾人使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新建的各类贸易市场、百货商场等,为有经营愿望的残疾人提供一定数量、较好位置的摊位使用。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为残疾人提供摊位和租赁费用减免照顾的单位给予适当的资金鼓励,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三、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各级政府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就业岗位,凡符合岗位条件、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社区、乡镇居民集中地区设立的报刊亭、图书亭、电话亭、社区停车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优先优惠租赁给残疾人;小区内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