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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备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纠纷或案件:
  (一)涉案金额500万及500万以上的;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
  (四)已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稳定的;
  (五)其他涉及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重大权益的。
  二、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监管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三、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依法独立处理。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省国资委将对企业协调处理法律纠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管企业要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管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四、监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告处理情况。案件处理结案后,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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