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核认定
(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核实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并提供给财政、地税部门,作为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依据。
(二)每年3月1日至4月20日,各用人单位须持上年度《贵州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劳动情况》统计报表和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身份证以及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凭证等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应缴保障金数额。未按期参加审核认定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保障金。
第七条 征收管理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逾期不缴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代扣。
各类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纳税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并将保障金纳入税务管理范围。
(二)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5月8日至7月10日为上年度保障金的征收时间。征收期间,财政拨款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缴纳;纳税单位随税一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其他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管理经费中列支。
(四)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书》;其他部门征收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各级地税部门使用的专用缴款书由地税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其他征收部门使用的征收票据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统一领取发放。
(五)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和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按以下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1、贵阳市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省级40%,市级60%;贵阳市各县(市、区)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省级20%,县级80%。
2、其他市(州、地)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省级20%,市级80%;各县(市、区、特区)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省级10%,县级90%。
(六)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和其他部门征收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