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资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拟定的《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黔府办发〔2006〕5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
二○○六年八月二日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06年5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社会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 保障金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四条 征收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黔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五条 征收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保障金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