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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提高天河区红十字会医院医保住院病人结算标准的申请》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提高天河区红十字会医院医保住院病人结算标准的申请》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6〕564号)
天河区红十字会医院:
你院《关于提高天河区红十字会医院医保住院病人结算标准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你院已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升级为二级综合医院,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穗劳社医〔2003〕14号)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同意你院与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协商确定新年度的定额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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