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3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下简称“扩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扩面”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把扩大覆盖范围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理解和把握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仅是扩大缴费人群、缓解资金收支矛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适应就业结构变化,维护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不仅有利于增强我省社会保障能力,提高保障水平,也是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本着实事求是、适当灵活的原则细化和落实相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扩面”的各项工作。
二、“扩面”的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扩面”的目标:所有城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凡与职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并且职工获得1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到2006年年底,全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要突破505万人。
(二)“扩面”的工作重点:
1.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2.各类加工企业、大型购物中心、小区物业管理、宾馆、酒店、洗浴、美容美发、汽车修理配件等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