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所载金额×[1+(转让年度-购买年度)×5%]
公式中的转让年度指《房地产转让契约》上注明的年度,购买年度按房屋所有权证发给年度或发票填开年度“孰先”的原则进行判定。
依照上述方法计算扣除项目时,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六)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二项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确定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
1、税务机关不予确认房地产评估报告或者纳税人由于地处偏远等原因无法取得评估报告;
2、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
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核定征收率
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
1、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核定征收率为3%;
2、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在市内四区以外的,核定征收率应在0.5%~6%范围内,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增值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自行测算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七)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48号)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时,实行“先税后证”,要求纳税人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见附件9)后,予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未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未缴、少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略)
附件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