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以外的旧房及建筑物,其土地增值税由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上述五款中所述的“旧房及建筑物”均不包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房地产管理机构所辖的旧房及建筑物,单位或个人转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房地产管理机构所辖的旧房及建筑物,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资料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须持下列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权属过户通知单原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
2、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契约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购买房产的契税原件、复印件(自建房不必提供);
5、纳税人购买房产的合同或契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自建房不必提供);
6、纳税人、买受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已缴纳各项税费的原件、复印件;
7、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纳税人无法提供的除外);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房地产转让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收入额,或者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核定收入额: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2、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
(四)关于房地产评估报告
税务机关计算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原则上应由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重置成本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也应由评估机构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并出具地价款评估报告。
依照上款有关规定出具的评估报告须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税务机关审核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下达《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涉税评估报告确认书》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涉税评估报告不予确认书》(见附件8)。
(五)关于发票所载金额作为扣除项目的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不予确认评估报告的或者纳税人由于地处偏远等原因无法取得评估报告的,如纳税人能提供购房发票,
《条例》第
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