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在2000年底前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2001年1月1日以后对剩余部分转让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时,应当先计算整个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再按免税和应税的转让收入比例计算征免的税额。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或者纳税人整体转让未全部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清算程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核定征收及相关规定
纳税人拒不报送或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清算资料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列举的情形,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纳税额:
核定应纳税额按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乘以本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率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定征收率为6%。
三、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地点
在大连市市内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土地增值税由单位税务登记地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在市内四区以外的,土地增值税由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在先导区地方税务局及旅顺、金州、长海和北三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其土地增值税由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未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其土地增值税由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个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旧房及建筑物,其土地增值税由西岗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