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报送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见附件6);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证明材料;
(3)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利息结算证明材料;
(4)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决算报告;
(5)无偿提供公共配套设施及无偿提供给有关部门、单位房产的证明材料;
(6)扣除项目的其他说明材料;
(7)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8)财务会计报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后,税务机关下达《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见附件7),应予补、退税的,办理税款补缴、退还手续。
3、税务机关下达《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前,纳税人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的,仍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4、税务机关下达《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后,纳税人又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发生成本、费用的: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本通知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当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本通知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每月取得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乘以本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工作要求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纳税人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并凭合法有效的凭证扣除。
对纳税人成片受让、购置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按开发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也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对纳税人同时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超过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其他住宅和非住宅房地产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
《条例》第
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