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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5号文件)中的关于“一般住宅”的相关规定废止,已经市局批准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一般住宅项目,不做追溯调整。
  (四)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认定表》(见附件4),报市局进行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资格认定后,可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1、普通标准住宅的已售建筑面积达到可售普通标准住宅总建筑面积30%;
  2、预计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
  3、纳税人已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收入已按时、足额预缴了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除普通标准住宅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认定表》,报市局进行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资格认定后,对该项目可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1、该类房地产的已售建筑面积达到可售该类房地产总建筑面积50%;
  2、预计该类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负;
  3、纳税人已转让该类房地产的收入已按时、足额预缴了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述“可售建筑面积”为开发项目总面积减除下列房产面积:
  (1)纳税人自用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2)按有关规定无偿提供给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房产,如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用房等;
  (3)按有关规定必须设置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如变电所用房、消防设施用房等;
  (4)按有关规定可以减除面积的其他房产。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
  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能够提供该项目真实、合法、完整、清晰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等各项资料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税务机关同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后,下达《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5);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建筑面积达到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85%以上的,对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下达《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按已转让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其已转让房地产相对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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