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保护的核心,活态传承是保护的重点。对列入各级政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以传承人为中心,建立命名、表彰、扶持的制度和政策。加强保护和传承试点工作,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个人)进行传习活动。加强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五、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建立陕西省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落实责任,完善保护管理体系。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树立大文化观念,加强协调,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快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进程,健全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修订颁布《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研究制订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尽快制订和完善基建、维修、文物流通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环境。省、市、县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强化责任追究,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而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五纳入”,切实保护文化遗产。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五纳入”考核和监督体系。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按一定比例增加。要加大重点文化遗产项目的经费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财政、税务部门要研究完善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拓宽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赞助和参与博物馆事业,建立健全博物馆等公益性单位的资金多元投入机制。依托陕西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积极策划有国际影响的文化活动,做大做强文化产业,形成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优势产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