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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我省的普查摸底工作从2006年开始,到2007年底结束。普查工作由全省各级政府领导,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群艺馆、文化馆(站)进行普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普查工作要统一安排,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培训,各市、县(市、区)分别实施,有序推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普查结束以县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普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市、县(市、区)规划。确定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目标。全省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订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政府批准公布。

  (四)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市、县(市、区)要抓紧对本地区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项目的重要传承人和传承的重要代表作及技艺重点进行抢救,并积极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资料。群艺馆、文化馆(站)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征集收藏、研究保护、展示弘扬中心,收藏的实物和资料是珍贵的国有资产,要创造和改善保管展示条件,进一步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要坚决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或出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加强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和利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村镇和地方,要建立文化生态区,列入保护名录,制订保护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予以实施,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城市旧城改造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空间。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创造条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制度。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推动传承保护和传播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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