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博物馆现代化建设。鼓励建设行业博物馆、私人博物馆和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小博物馆,确保文物藏品得到集中、有效保护。加快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程,不断完善文物藏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实施馆藏文物数据库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项目,切实改善文物藏品的保存环境。进一步加强藏品的科学保护技术研究,提高文物藏品保护的科技含量。加强馆藏文物研究,探索更多新的文物展示方式,特别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陈列展示水平,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的转化。建立文物类博物馆讲解资质认定、审核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受众群体,规范讲解管理,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落实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参观减免票规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规范文物流通秩序。加强对文物流通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商店拍卖、销售文物,应当事先报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省文物行政部门对允许拍卖的文物应当出具批准文件,对允许销售和禁止出境的文物,应当分别作出标识。省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文物商店拟销售或者拍卖企业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购其中的珍贵文物。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擅自经营文物拍卖活动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文物交易,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流通有序发展。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加强销售、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严格出入境文物的审核监管,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八)依法理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严格执行《
文物保护法》关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管理体制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着力改革事业单位内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转换文博单位机制,增强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活力。
(九)扎实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文物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预案、预警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文物安全队伍建设,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提高安全技术防范科技水平。完善田野文物管护机构,建立群防网络和信息沟通机制。落实馆藏文物安全责任,推进文物风险等级达标,全面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适时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公、检、法机关及海关等部门追回的涉案文物应及时无偿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