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全省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之列,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立项前报文物行政部门,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考古调查、勘探完毕,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有关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手续。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和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着力抓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秦始皇陵遗址公园、陕西历史博物馆改造、延安革命旧址维修保护等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对文物的“复建”要依法严格限制。加强工程管理,制订和完善各种文物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资金的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从事文物维修、保护修复等单位和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等级认定,减少人为因素对文物的破坏。
(四)切实加强大遗址的保护工作。要充分认识大遗址保护在我省的特殊地位,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做好汉长安城、唐大明宫和统万城遗址等保护项目,以及古都城、帝王陵、长城等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保护项目的实施工作,把大遗址保护和城市化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大遗址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积极引导遗址区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促进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加强对现有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的制订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应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继承,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在事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现有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快制订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政策法规文件,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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