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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6〕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省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强的经济支撑,但同时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一些历史遗迹、遗物正在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大量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濒临消失,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有效抢救和保护我省的文化遗产资源,是当前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保护文化遗产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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