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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

  (三)确定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确定按照国土资源部《考核办法》七条执行。其中第(四)款涉及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以县(县级市、区)政府或者部门为主确定。第(五)款中涉及省统一安排易地开发和有偿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按最终接收耕地开垦费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县(县级市、区)政府或者部门确定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三、密切配合,周密部署,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委托与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双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工作,通过健全耕地占补台帐和项目库管理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委托方应填写《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中栏目⑴建设用地项目名称,⑵批准文号,⑶占用耕地面积,⑷自行补充耕地或⑸缴纳耕地开垦费等情况及时函告承担方;由承担方负责对应填写栏目⑹补充耕地责任单位,⑺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⑻补充耕地中心点位置即主要的补充耕地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图解中心点经纬度坐标,⑼竣工验收意见及文号,⑽新增耕地面积,⑾抵顶的补充耕地面积,⑿补充耕地质量,⒀资金来源等情况函复委托方,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以便委托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按建设用地项目汇总考核情况并按规定上报省厅。
  四、加强检查督促,确保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部署开展自上而下检查清理,再自下而上汇总并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对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考核项目进行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0%。开展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期间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实事求是地如实填报;另一方面要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积极研究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并提交报告。对考核对象整改情况要及时进行复核,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取得实效。省对各市安排的抽查时间、内容、方式另行通知。
  五、严格规范,按时提交考核报告和考核表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经验,抓紧今年考核相关工作的部署,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掌握好考核工作的进度。在此基础上,于11月10日前向省厅提交《2006年度市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市级《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市级《抽查项目表》(表样式参见前表)及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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