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6〕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土资源部日前颁布了《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详见附件2),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1号,以下简称《年度考核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做好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
今年是《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国土资源部就耕地占补平衡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为严格的要求。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成果,直接关系到今后各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与否。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抓紧部署开展对本辖区应纳入考核范围、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工作。
二、明确任务要求,落实有关责任,抓紧开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
(一)考核范围
按国土资源部《年度考核通知》规定,我省辖区内凡是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应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且经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或城市、村庄和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全部列入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范围。
(二)考核要求
今年国土资源部首次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合格,必须同时符合三项要求。即凡是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实行项目挂钩、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国土资源部《年度考核通知》进一步明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要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土地变更调查或登记等有关工作相衔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
《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通知》的要求,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部署认真清理,严格按规定核实检查补充耕地方案落实情况,将其作为近期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部署有关规保、土地利用、地籍、财务等业务科(处)室协调配合,完成考核有关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