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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6、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湖北水利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水利立法近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 一,立法过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7、改进水利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水利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应当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和合理化意见、建议的处理机制。
  8、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我厅执法依据、决策程序、办事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定期发布《湖北省水资源公报》等公报、报告,方便公众对水利信息的获取、查阅。
  9、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认真落实省政府第258号令,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0、配合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理顺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涉水管理事项上的职能交叉关系;科学、合理地调整内部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使机构编制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
  11、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严格控制事业单位的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积极引导水利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发挥作用,同时对水利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
  12、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立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公开行政审批依据、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促进行政许可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13、做好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管、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整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及质量监督管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取水许可、河道采砂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水利行业建设领域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完善中小河流开发、民营资本进入水利投资领域等监管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14、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层层落实信访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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