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库[2006]29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的《上海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由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计算机;
(3)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4)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5)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6)电梯;
(7)锅炉;
(8)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9)正版软件(定点采购);
(10)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11)医疗器械设备;
(12)药品;
(13)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5)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6)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7)其他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