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能源使用指标考核制度。实行各种能源、资源分类及下属单位按使用性质分项管理,在健全计量手段的基础上,按照2004和2005年实际能耗的平均水平,设定能源使用部门的基本定额,奖节罚超,严格管理。
2.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投资新建、改建项目必须报本单位能源管理部门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论证内容,能源管理部门应根据《
节约能源法》和《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凡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投资建设项目不予设立,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3.做好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配合统计部门做好2005-2006上半年教育系统能源消费情况专项调查工作,并实行分类归口统计,高等院校能源统计数据以学校为单位直接上报市教委;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能源统计数据以学校为单位直接上报市教委;中小学能源统计工作由区县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数据由区县教育部门汇总后上报市教委;教育系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源统计工作按规定由所在区县统计部门负责。
建立教育系统能源统计数据库,对教育系统节能降耗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健全能源计量管理,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强化能源计量管理。
(二)加大技术改造和能源设施设备投入
各高校、区县教育部门应根据节能降耗要求,认真检查评估现有设施节能状况,组织制订和实施节能基础设施改造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滚动发展的机制,改善节能基础设施的条件。
1.把节能改造和建设项目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每年要在新建、改建项目中明确相应的节能改造计划,并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节能效益较好的单位可采取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的办法,在3至5年内把节约资金集中起来,专项用于节能设施改造和技术投入。节能资金应专款专用,并加强管理和审计。
2.要充分利用建筑及设施大修的时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的节能技术标准,落实建筑节能和设施设备节能措施。各单位要着重解决老建筑保温、水电管线老化和用能设备不达标等问题,增加对节能设备的投入,提高节能基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