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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教育系统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教育系统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后〔2006〕8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直属单位,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降耗工作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本市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本市节能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明确了各行业节能指标和引导政策。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系统节能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节能工作的方针、目标和任务

  (一)节能工作方针。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把节能降耗工作与教育事业发展相结合,与管理绩效相结合,与部门和干部考评相结合,与学校日常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工作相结合,明确相应的专职管理机构、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加大节能宣传和教育力度,定期召开节能工作会议,切实推动本市教育系统节能工作的开展,认真完成市政府明确的节能降耗任务。

  (二)节能降耗目标。根据市政府要求,“十一五”期间教育系统在保持教育规模适度发展,保证教育质量持续提高的基础上,通过节能措施,能耗指标要有所下降。按照本市节能降耗总目标,累计到“十一五”末,各级各类学校用于教学、生活的生均能耗要比2005年末下降10%;市区两级教育直属企事业单位用于能源开支的行政事业费用要比2005年末下降15%。

  (三)节能教育任务。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的节能教育,中小学要以素质教育为主线,开展能源国情和节能知识教育,使学生养成节约能源的自觉性;高等院校要通过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相关社会实践以及鼓励参与节能科技创新等,提高大学生的节能意识;中等职业学校也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培训体系。

  二、节能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管理

  1.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制。各高校、区县教育部门和各委属单位要组建能源管理职能部门,研究出台“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的具体规划,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基本标准,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节能措施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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