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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6日)修改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三号)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已于2006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网络建设,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监理、检测、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的专用技术产品。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等系统,以及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所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及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建设的经费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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