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的形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加强对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做好服务工作。
(十四)各级政府要从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试点和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工作,为发展规模经营创造条件。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及时查处土地纠纷,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五)各级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负起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县乡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签订以及合同鉴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调整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序进行。
(十六)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土地承包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土地流转规范化试点、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流转合同的印发、档案管理、土地承包纠纷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要做好宣传,提供法律、政策服务,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村级组织要依法维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和集体土地的权益,监督土地的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占用的管理,对以土地流转为名,占用农用土地搞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八)因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农业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各级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妥善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
(十九)营造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政策环境。财税、农业等部门对转入他人土地进行产业化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要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惠。切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种限制,鼓励农民进城安家落户。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离土离乡后的后顾之忧。要逐步培育和发展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市场信息、咨询、预测等服务体系。各地可选择一批有基础的县乡,开展承包土地流转规范化试点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档案管理体系,使全省土地流转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