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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坚持平等协商、有偿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入股分红等收益,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接包方、受让方、承租方、合股者协商,公平确定。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侵占、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对象和程序。
  (六)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七)尊重和保障务工经商和外出打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务工经商或离开土地外出打工的农民造成土地撂荒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主动与承包户协商,征得承包户同意后,可将其承包地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农户。
  (八)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如需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可与承包地的农户协商租赁其承包地。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由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行为,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
  (十)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承包方将土地交给他人代种不超过一年为代耕代种。承包方可在承包期内的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可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受让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十一)农户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流转费支付方式与流转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委托后,要认真做好托管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在未经农户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防止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
  (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代种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由转让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提出申请登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签证手续,并由当事人持有关土地经营权流转手续到县级人民政府承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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