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省农牧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意义。
(一)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是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必须长期坚持。
(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依法实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益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坚持原则,确保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三)坚持依法流转的原则。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流转形式,承包地流转的当事人都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借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之名进行土地买卖或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应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接包权。
(四)坚持自愿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农户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也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或以各种借口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均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