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通知
(黑政发〔2006〕5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已经2006年5月23日召开的省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的下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必须按本规则作出、执行和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国务院或者提请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
(五)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
(六)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全省经济社会形势分析;
(七)省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八)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九)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表彰决定以及对省管干部的行政处分意见;
(十)应当由省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十一)依法需要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省政府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决策的基本准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并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
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决策制度,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拓宽决策思路,优化决策方式,提高决策水平,使省政府决策更好地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省政府决策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省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省长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