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等问题。社区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千户每年不少于10000元核拨,由市、县(市、区)政府分担。社区服务站的服务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社区工作经费,以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转。经法定程序选举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应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合理确定,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市、县(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对财政困难县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及工作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社区组织开展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微利性商业服务,由各级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三、依托社区,建立新型基层管理体制
9.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尊重
宪法和法律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权利,在履行职能的同时搞好对社区的服务,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委会应自觉维护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好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
10.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不得随意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对社区组织开展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
11.妥善处理社区居委会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
12.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驻区单位应大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要努力创造条件对社区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动员和组织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