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60号文件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7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打击传销工作,根据《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传销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危害社会的“毒瘤”。近一个时期,我省的传销活动有抬头、反弹现象,个别地区活动猖獗,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呈现出打而不死、驱而不散、遣而不返、预谋抗法的严峻形势,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不少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我省平安建设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传销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查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以及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利用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重点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重点惩处传销组织首要骨干分子和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点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