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来电或其他方式向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提供违法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制假售假等情况。举报人应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举报人所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予以立案查处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对举报人的身份予以保密,非办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询有关举报人身份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 同一个案件有多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第一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顺序以接到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六条 广州市各级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依据罚款金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不涉及金额处罚的,奖励300元;
(二)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12%,且不低于300元;
(三)处以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10%,且不低于600元;
(四)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8%,且不低于1000元;
(五)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6%,且不低于1600元;
(六)处以50000以上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2%,且不低于3000元;
(七)举报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情节严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举报案件的,实行一立案一奖励,对于举报不实或举报后不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处理的案件,不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奖励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