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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的改制方案,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审批:重点骨干企业的改制方案,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下属重要二级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其他省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企改办)会同有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批。对全省经济发展影响较大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企改办会同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省属企业的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并报省企改办备案。
  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报省企改办审批前要专题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州(市)、县(市、区)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负责国有企业改革的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先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改制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引起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国有企业应成立改制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按照改制方案组织资产重组、职工安置等工作,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房屋产权等权属变更登记、工商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和其他有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方式、底价确定、转让价款管理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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