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制企业的审计与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土地评估(含探矿权、采矿权)、审计报告等核准文件。
(二)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三)涉及金融债务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四)企业最近3个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终财务决算报表,企业最近一次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参与改制各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和基本情况。
(六)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发起协议书、重组意向协议等)。
(七)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八)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的意见。
(九)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意见。
(十)企业改制方案的论证意见。
(十一)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十二)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方案论证。改制方案制定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将改制方案提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劳保、法院、工会、工商等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的审查组进行审查和论证,并由方案制定单位按照论证意见对改制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落实债权债务。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防止恶意逃废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民主审议。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布。同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国有企业改制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其他要求。改制中拟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的,一般应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未来的生产经营目标、职工安置等方面设置控制性条款;同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征集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行比较。
第四章 审批方案
第十五条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的改制方案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