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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第六条 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资产评估结果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
  涉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制定方案

  第八条 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以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定。
  第九条 改制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土地的权属状况(涉及矿山的企业应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属状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等。
  (二)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四)改制组织形式、股权设置等。
  (五)改制的方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意见。
  (六)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接续、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等。
  (七)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
  (九)改制的组织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
  (十)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改制方案的附件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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