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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1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企业,行业协会: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省政府国资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发展为目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章 基础工作

  第四条 改制的提出。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机构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根据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决定所出资企业实施改制。国有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该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出改制请求,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改制工作。
  第五条 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定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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